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AE000-A112440
AE000-A112440B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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