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八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星際大戰首部曲」影片VCD貳片、「縱橫天下」影片VCD陸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為高雄市○○區○○街○○○號「飛達影視館」之負責人,明知某年籍姓名不詳男子向其兜售之「星際大戰首部曲」、「縱橫天下」影音光碟片,為未經著作權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利公司)許可,擅自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物,竟基於出租散布之意圖,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中旬,在前開「飛達影視館」,以每部新台幣(以下同)二百元之價格,向該名男子購得錄有「星際大戰首部曲」影片之VCD一部(分上下集,共二片)、「縱橫天下」影片VCD三部(分上下集,共六片),而持有之,擬俟機出租予不特定人,致侵害得利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十四時四十分許,在前開「飛達影視館」為警查獲,並自該館內抽屜、三層櫃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盜版「星際大戰首部曲」影片VCD二片、「縱橫天下」影片VCD六片。
二、案經得利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為「飛達影視館」負責人,並向年籍姓名不詳之男子購得扣案盜版「星際大戰首部曲」、「縱橫天下」VCD共八片,惟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伊是買來自己看,以決定要不要向公司買合法版權影片,不是要出租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得利公司代理人 何少華 、甲○○、 楊棨富 於警、偵訊或本院審訊時指述綦詳,並提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證明書、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與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家庭娛樂公司之合約書為證,且本件影片為坊間所稱大導演、大卡司、高知名度、高票房之電影,以被告為錄影帶、光碟片之出租業者,當對此類訊息更加注意及熟知,亦可預知消費者對該影片之承租率亦高,則其何須再多支出費用購買盜版光碟片,以判斷該影片是否值得購買,再者,扣案之「縱橫天下」影片VCD高達三部,已逾自行觀賞之合理數量,扣案VCD復自出租錄影帶、光碟片之「飛達影視館」內抽屜、三層櫃查獲,更足認被告持有該盜版VCD係供出租之用,被告前開辯解為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盜版之「星際大戰首部曲」影片VCD二片、「縱橫天下」影片VCD六片扣案、相場相片六張附卷可資佐證,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與國際社會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潮流相違背,且犯後否認犯行,本應予重罰,惟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又僅屬意圖出租而持有盜版光碟片,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尚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盜版「星際大戰首部曲」影片VCD二片、「縱橫天下」影片VCD六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並為其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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