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靜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5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6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足認扣案物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6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命(含包裝袋1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522公克、檢│││││驗後淨重1.511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命(含包裝袋1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451公克、檢│││││驗後淨重0.442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命(含包裝袋1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255公克、檢│││││驗後淨重0.244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命(含包裝袋1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372公克、檢│││││驗後淨重0.360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命(含包裝袋1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223公克、檢│││││驗後淨重0.211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白色結晶外觀,檢出第二│││命(含包裝袋1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309公克、檢│││││驗後淨重0.30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