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志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部分,犯罪日期誤載為106年6月6日,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同編號所示之犯罪日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楊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9日│106年6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6年度偵字第11740│107年度撤緩偵字第6││及案號│號│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107年度竹交簡字第││事││1057號│450號││實├──┼─────────┼─────────┤│審│判決│107年2月23日│107年6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107年度竹交簡字第││判││1057號│450號││決├──┼─────────┼─────────┤││確定│107年3月15日│107年7月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