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8號
108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被告 張志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志成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起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3日確定,嗣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函請借撥執行,並由本院准許後,被告業於108年4月12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卷內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執行指揮書可稽。準此,被告既因另案送監執行,自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邱美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