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30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美瑤┌─────────────────────────────────────┐│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同發順工程│慶豐商業銀│93年12月28日│25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穆│行股份有限│││││││靖遠│公司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