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一誠船舶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怡文 代理人 林妍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及法定代理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逢晟船舶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黃勢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一誠船舶機械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60,000元KLA0000000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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