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20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何廷 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務人萬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為何?(本件 何廷原 非法定代理人,請併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