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戴啟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所請求之利率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殷振源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戴啟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所請求之利率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