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711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丙○○
樓之1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