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77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黃氏 金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66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5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2019年01月0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666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