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四月九日犯誣告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九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三五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其緩刑部分業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裁定撤銷,同年五月三十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抗字第四五三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