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王瑞岑

債務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錦再

債務人 許瓊丹

一、債務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梁錦再、許瓊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83,103元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34%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879,038元

自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134%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0,344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33,922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920,836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970,644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4,517,887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51,960元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7,081,077元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8,690,762元

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7,138,360元

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5,231,164元

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8,793,323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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