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王瑞岑
債務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錦再
人
債務人 許瓊丹
一、債務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梁錦再、許瓊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83,103元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34%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879,038元
自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134%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0,344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33,922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920,836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970,644元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04%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4,517,887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51,960元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7,081,077元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8,690,762元
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7,138,360元
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5,231,164元
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8,793,323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