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原告 黃于倩

被告 朱軒賢

劉又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 林瑞基 (業經本院拘提在案)部分,俟林瑞基拘提到案或緝獲後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

法官程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訓楷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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