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蔡慶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信維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80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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