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告 陳承憲 即 陳桂香 之繼承人
陳國忠 即陳桂香之繼承人 陳羽函 即 陳聖霖 即陳桂香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718元,應繳裁判
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