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
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上訴人即原告 秦翔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
1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6,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