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461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吳台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上限,另計收手續費新台幣壹佰零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