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新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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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江新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公司業已解散,應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101年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陳明公司清算人,該裁定於101年1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對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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