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飛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明達
楊玉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