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3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