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96年8月16日2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由西向東往中山路行駛,行駛至該路與永樂路口,欲進入龍岡地下道時,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致其車頭自後追撞由甲○○所騎乘沿桃園縣中壢市○○路北向南行駛至該路口,欲左轉進入龍岡地下道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輕型機車,致甲○○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臂、左膝鈍擦傷等傷害。詎乙○○肇事後竟未對甲○○施以任何救護,逕為駕車逃逸(涉犯肇事遺棄部分另行審結),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在本院已與被告乙○○達成調解而撤回其告訴,有調解委員調解單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孟宜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