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29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
3月6日北市警中分刑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新台幣參仟元及保險套壹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3月5日16時5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街○○號7樓之25。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下
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王平安 之證述。
(三)扣案之3,000元及保險套1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3,000元係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扣
案之保險套1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