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保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利息不得循環計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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