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美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陳秀貞法官林孟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雅慧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壹萬肆仟肆佰玖拾│DA00二二八六│││││安分行││貳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