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1年執字第1757號、執聲字第671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菖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陳柏菖因施用毒品等多罪,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