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卿煌原名李慶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1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補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業經指定本院公訴辯護人彭詩雯協助被告進行協商,有
101年1月11日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訴辯護人彭詩雯」,此一漏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