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5759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乙○○
至5樓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啟順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