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5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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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5315號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庚○○○債務人丙○○
號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己○債務人戊○
6號債務人丁○○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