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玉間 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769元(計算式=418,529元-367,760元=50,769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