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 王烱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蔡火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未依法以訴狀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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