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告 朱宏偉 原告 簡士雄 被告 鄭智仁 被告 陳明枝 被告 黃沛純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