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57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陳秋燕 即 黃文平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文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001│29,959元│94年12月22日起至104年8│17.99%│95年1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月31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4.98%│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