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二號原告乙○○被告甲○○
林益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八六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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