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七八一號),本院交通法庭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先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交通法庭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時,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並經記明筆錄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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