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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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五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又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六八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係於未被警方察覺其犯案前自首,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原受褫奪公權十年部分,依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褫奪公權期間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