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 林文賢 被告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政勇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來函補充及更正,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611元(計算式:工資490,035元+退休金30,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述訴訟標的金額中,工資部分為490,035元,如僅就此部分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2,700元。上述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暫免徵收2,700元,應即徵收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