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明家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明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明家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