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楊淑芬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大唐天寶大廈(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簡上字第29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準此可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聲請人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2號事件之當事人,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指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觀聲請人之聲請狀,並未敘明聲請本案訴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用途,亦無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廖珮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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