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民國95年間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協商成立及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三)請說明聲請人所承租之房屋係供何人居住。
(四)聲請人提列父親扶養費每月2,000元,請說明父親受扶養之必要性為何(即父親有無所得或資產),得扶養父親之人為何,應提出聲請人父親105、106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