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美忱
代 理 人 廖學能 律師
相 對 人 蕭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蕭麗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
出該會審查決定書影本附本案卷內以為釋明,經查屬實,其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