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