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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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嘉華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係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638號本票
裁定正本,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
105年度司執字第46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實施強制執行
中,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就上開執行事件,並
無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此有本院繫屬
案件查詢記錄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並
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事由,揆諸前開規定,於法無據,
洵不足採。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