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異議人 賴坤賢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鄭振雨 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
理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訴訟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鄭振雨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113年9月3日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異議人繳納,茲依首揭規定,命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