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厚洲 原審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厚洲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98號、106年度訴字第121號、第1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原審選任辯護人鄭佑祥律師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惟上訴狀記載「理由另狀補陳」(見本院卷第261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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