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輔宣字第4號聲請人 邱靖芸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將受輔助宣告之人 邱柏諺 列為本件相對人。
二、聲請事項須載明係「選任 邱意涵 為受輔助宣告人邱柏諺辦理被繼承人 邱劉盈妹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特別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四、被繼承人邱劉盈妹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納證明書。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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