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瑞文(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125號、第17814號、第20450號、第22886號、第23645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08年2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卷五第161、213頁反面)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許凱傑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