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1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梁丞薰 相對人 陳世祿 (兼 陳呂秀英 之繼承人)
陳鈺燿 (即陳呂秀英之繼承人) 陳明碩 (即陳呂秀英之繼承人) 陳玉穎 (即陳呂秀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三行中關於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壹佰捌拾元」;理由欄二之第八行中關於「7,9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1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固為新臺幣(下同)7,930元,惟聲請人於更正聲請狀已陳明「其前就相對人陳世祿之存款5,750元已予抵銷、收回,僅就尚未受償之訴訟費餘額2,
180元,請求裁定確定」等語,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