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上訴人 張進長 即進長工程行被上訴人 呂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8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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