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李蔡清雲 被告 施勝義
弘合新塑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陳貽明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